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使用“房地产投资信托”一词)令 2007 S 227/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1日
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使用期限房地产投资信托)令 2007 1 引证和启动 2 可以使用期限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人 目录制定公式 3 撤销第 S 227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 章) 289) 2007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使用期限房地产投资信托)令 为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283A(1)(c)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7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使用期限房地产投资信托)令,并将于 2007 年 6 月 1 日生效。房地产投资信托 2.(1) 就该法令第 283A(1)(c) 条而言,管理局宣布,新加坡法规中可使用房地产投资信托或其任何衍生词的人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2 日或拟要约)在描述或提及该安排时,包括每个人的类别,这些人 (a) 仅向 (i) 机构投资者提出要约或拟要约; (ii) 经认可的投资者; (iii) 由 S 2922019 wef 08012019 删除 (iv) 由 S 2922019 wef 08042019 删除 (v) 如果提出要约或预期要约的人是实体、其高级职员或同等人员,或配偶、父母、兄弟、姐妹、该人员或同等人员的儿子或女儿; (vi) 如果提出要约或拟要约的人是个人,则包括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儿子或女儿; (vii) 如果他在该安排中获得任何权利或权益,则该人作为委托人这样做,并按照以不少于 200,000 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对价获得该权利或权益的条款就每项交易而言,该金额是以现金还是通过交换证券、证券衍生品合约、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单位或其他资产来支付; S 6492018 wef 08102018 (b) (c) 通知他向其提出要约或预期要约的每个人,要约或预期要约与根据该法第 286 条授权或根据第 287 条承认的集体投资计划无关该法案的;如果要约或拟要约是向第 (a)(ii)、(v)、(vi) 或 (vii) 款所述的人提出的,则符合第 (2) 款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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