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使用期限)令 2005 S 668/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使用期限)令 2005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可以使用期限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人第 S 668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 2005 年投资要约(使用期限房地产投资信托)令 为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283A(1)(c)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1. 本命令可引称为 2005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使用定期房地产投资信托)令,并于 2005 年 10 月 22 日生效。可以使用定期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人 2.( 1) 就该法第 283A(1)(c) 条而言,管理局宣布以下类别的人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任何语言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或其任何衍生词在描述或提及该安排时(a)该安排(其权利或利益是、将是或曾经是要约或预期要约的标的)与股份、债券或新加坡法规有关 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10 月 2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股份或债券单位,(i) 向 (A) 机构提出要约或拟要约的人投资者; (B) (C) 该法第 275(2) 条定义的相关人员;或任何人,如果他收购股份、债权证或股份或债权证单位,则作为委托人并按照以不少于 200,000(或其外币等值物)每笔交易,无论该金额是以现金还是通过交换证券或其他资产支付; (ii) 满足第(2)项的条件; (iii) 如果要约或拟要约是向第 (i)(B) 或 (C) 项所指的人提出的,则满足第 (3) 项规定的条件; (b) 如果要约或拟要约与商业信托中的单位或单位衍生工具有关,则 (i) 向 (A) 机构投资者提出要约或拟要约的人; (B) (C) 该法第 282Z(3) 条定义的相关人员;或任何人,如果他购买单位或单位的衍生工具,则作为委托人这样做,并按照以下条款购买单位或单位的衍生工具,每份的对价不少于 200,000(或等值的外币)交易,无论该金额是以现金还是通过交换证券或其他资产支付; (ii) 满足第(2)项的条件; (iii) 如果要约或拟要约是向第 (i)(B) 或 (C) 项所指的人提出的,则满足第 (3) 项规定的条件;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10 月 2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c) 如果要约或预期要约与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单位有关,则 (i) 提出要约或预期要约的人(A) 机构投资者; (B) (C) 该法案第 305(5) 条定义的相关人员;或任何人,如果他获得这些单位,则作为委托人这样做,并且在每笔交易中以不低于等值外币的对价收购单位的条款),无论该金额是否以现金支付或通过交换证券或其他资产;超过 200,000 元(或 (ii) 符合第 (2) 项的条件;及 (iii) 如果要约或拟要约是向第 (i)(B) 或 (C) 项所指的人作出的,则符合以下条件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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