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养老金(修正)法案 1982 年第 10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2年
议会养老金(修订)法案 目录 第 101982 号法案第一次阅读 1982 年 7 月 27 日 长标题 颁布公式 1 短标题 2 新的第 4A 节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议会养老金(修订)法案第 101982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1982 年 7 月 27 日。新加坡,以下简称 1978 年议会养老金法案修正案(1978 年第 24 号)。由总统在 1 年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该法案可被称为 1982 年议会养老金(修正案)法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82 年 8 月 4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3 日2022 年新的第 4A 条 2. 1978 年《议会养老金法》进行了修订,在第 4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部分 年满 55 岁的在职公职人员的养老金 4A.(1) 如果一名公职成员 (a) 没有担任公职成员的可推算服务少于八年(无论是否连续); (b) 年满五十五岁; (c) 以前未根据第 4 条获得退休金,尽管他没有停止任职,但仍可根据该条获得退休金。 (2) 根据第 12 条和第 14 条的规定,根据第 4 条根据本条发给公职成员的退休金应在其应支付的人的一生中持续有效,并在其停止任职时重新计算根据该条第 (2) 款,在计算其退休金时使用的可计算服务期间,加上他作为公职成员的进一步可计算服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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