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养老金(修正)法案 2002 年第 3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议会养老金(修订)法案 目录 第 32002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2002 年 4 月 4 日 长标题 颁布公式 1 短标题 2 第 2 条的修订 3 第 6 条的修订 解释性说明 公款支出 议会养老金(修订)法案第 1 号. 32002 2002 年 4 月 4 日第一次阅读。版本)。新加坡,如下 修改议会养老金法案的法案(1996 年第 219 章修订,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4 月 5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3 2022 年 2 月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02 年议会养老金(修正案)法案。第 2 条的简称 修正案 2. 议会养老金法案第 2(1) 条的修订 (a) 在以下定义之后立即插入未来成员,以下定义市长是指根据《人民协会法》(第 227 章)制定的规则任命的市长;和 (b) 在职位定义的第 3 行紧接国务大臣一词之后插入, 市长一词。 修改第 6 条 3. 《议会养老金法》第 6(2) 条的修改方法是,在 (c) 段第一行中的“可计算的服务”一词之后立即插入“市长”一词。解释性声明该法案旨在修订《议会养老金法》(Cap. 219) 为以下目的 (a) (b) 使在市长办公室的服务(无论是在法案开始之前或之后)被计算为有资格根据第该法第 4 条(第 2 条);并允许在某个职位任职的可计算年数不足的国会议员有资格获得公职人员退休金,以根据该法案第 3 条将其在该职位的服务转换为有资格获得国会议员退休金(条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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