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养老金(修订)法案 目录 第 91977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77 年 5 月 27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9 条 解释性声明 支出公共资金议会养老金(修订)法案第 91977 号 阅读第一次是在 1977 年 5 月 27 日。 新加坡,如下简称 修订议会养老金法案(修订版第 51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1977年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该法案可被引用为1977年议会养老金(修正案)法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1977年6月2日的法案补充 PDF创建日期为2月23日2022 年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9 条 2. 议会养老金法第 9 条特此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议员或后座议员死亡时支付的抚恤金 9.(1) 在生效日期之后1977 年议会养老金(修正案)法案 (a) 议员在担任议员期间或在根据本法案第 3 条第 (1) 款有权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一年内死亡; (b) 后座议员在领取本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抚恤金期间死亡,应向其受抚养人支付总统认为合适的费用,如果没有受抚养人,则应向其家属支付法定遗产代理人的酬金,数额相等于其年薪或折算的退休金酬金,以较高者为准,应从中扣除根据本条例可能已经支付的任何一笔或多笔退休金和酬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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