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急救)法规上限。 354A,RG 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9日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急救)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应用 4 急救箱的提供 5 急救人员 6 急救室 8 违法行为 第一附表已废除 第二附表已废除 立法历史 7 接触有毒或腐蚀性物质的急救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案(第 354A 章,第 65 节)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FIRSTID)条例 Rg 4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2 日 GN编号 S 1372006 修订版 2007(2007 年 10 月 1 日)2006 年 3 月 1 日引文条例。定义 1. 本条例可称为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急救)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牙医指根据《牙科注册法》(第 76 章)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注册牙医根据该法令发出;急救是指 (a) 在一个人需要医生或护士帮助的情况下,为保护生命和尽量减少身体伤害的后果而进行的治疗,直至获得此类帮助; (b) 不需要医生或护士治疗的轻微身体伤害的治疗;医院是指用于或拟用于接待、住宿、治疗和护理需要医疗或护理或患有任何疾病、身心损伤或残疾的人的任何场所,包括产房和护理院家;医疗诊所是指医生、牙医或任何其他人 (a) (b) 使用或打算使用的任何场所,用于诊断或治疗患有或被认为患有任何疾病、伤害或精神或身体残疾;或通过使用任何需要使用电、热或光的仪器、设备、仪器或装置来治疗或缓解人体的任何异常状况,但不包括医院;医生是指根据《医疗注册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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