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急救)规定 目录 1 引文 2 应用 3 定义 4 急救箱的提供 5 急救人员 6 急救室 8 违法行为 7 接触有毒或腐蚀性物质的急救 第一附表 急救箱的最低内容 第二附表 急救人员的比例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案(第 354A 章,第 65 节)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FIRSTID)条例 Rg 4 GN第 S 1372006 号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修订版 2007(2007 年 10 月 1 日) 2006 年 3 月 1 日引文条例。适用范围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急救) 2. 本规例适用于以下工作场所 (a) 任何属工厂的处所; (b) 机场内由飞机机组人员以外的人员对飞机进行任何检查、检查、清洁、装载、卸载或加油的任何处所; (c) 港口内的任何船舶,如果 (i) 船舶内的锅炉(包括燃烧室和烟箱)有任何结垢、擦伤或清洁; (ii) 对船上任何液舱、舱底或货舱的任何清洁; (iii) 任何建造、重建、修理、装配、装修或拆解, (d) 进行测试、检查或分析的任何实验室或其他场所;并进行任何文章。定义 3.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急救是指 (a) 在某人需要注册医生或护士的帮助的情况下,为保全生命和尽量减少身体伤害的后果而进行的治疗,直至获得这种帮助获得; (b) 不需要注册医生或护士治疗的轻微身体伤害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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