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142011 于 2011 年 9 月 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514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第 354A 章) 2011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FIRSTID)(修订)条例 为行使《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第 65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文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1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急救)(修订)条例,并于 2011 年 9 月 10 日开始实施。 删除和替换条例 2 和 3 2. 工作场所条例 2 和 3删除《安全与健康(急救)条例》(Rg 4)(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并以下列条例代替。注册法(第 76 章)拥有根据该法颁发的有效执业证书;急救是指 (a) 在一个人需要医生或护士帮助的情况下,为保护生命和尽量减少身体伤害的后果而进行的治疗,直至获得此类帮助; (b) 不需要医生或护士治疗的轻微身体伤害的治疗; S 5142011 2 医院是指用于或拟用于接待、住宿、治疗和护理需要医疗或护理或患有任何疾病、身心损伤或残疾的人的任何场所,包括产房和疗养院;诊所是指医生、牙医或任何其他人使用或打算使用的任何场所或身体; (b) 通过应用任何需要使用电、热或光的仪器、设备、仪器或装置来治愈或缓解人体的任何异常状况,但不包括医院;医生是指根据《医学注册法》(Cap....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急救)(修订)条例 2011 S 514/2011pdf预览版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急救)(修订)条例 2011 S 514/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