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事故报告)(修订)条例 2011 S 460/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4602011 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60 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案(第 354A 章) 2011 年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事故报告)(修订)条例 为行使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案第 27 和 65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1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事故报告)(修订)法规,并将于 2011 年 9 月 1 日生效。法规 2 的修订 2. 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规第 2 条卫生(事故报告)条例(Rg 3)(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删除字样进行修订,无论它是否是该法案附表 1 中指定的工作场所。修改第 7 条 3. 修改主要条例第 7 条 (a) 在第 (1) 款中的“患有职业病”一词之后立即插入该法附表 2 中规定的词; (b) 在第 (2) 段中职业病一词之后插入该法附表 2 中规定的词语。第 10 条的修订 4. 主要条例第 10(2)条的修订是在职业病一词之后立即插入该法附表 2 中规定的词。 S 4602011 2 过渡性规定 5. 如果在本条例实施日期之前,雇员被诊断患有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法案第 4(1) 条所定义的职业病,并且期限在主体条例第 7(1) 或 (2) 条规定的提交报告的时间将在该日期或之后届满时,经本条例修订的主体条例第 7(1) 和 (2) 条应具有效力就好像该法案的第二个附表在该期限开始时已经生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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