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事故报告)条例 2006 S 136/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事故报告)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证和开始 2 应用 3 定义 第 II 部分 死亡和危险事件的通知和报告 4 通知和报告导致死亡的事故的义务 5 通知的义务和报告危险事件 第 III 部分 伤害和职业病报告 6 报告导致伤害的事故的义务 7 报告职业病的义务 第 IV 部分 杂项 8 保存记录的义务 9 通知和报告的形式和方式 10 违法行为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在子公司2006 年 3 月 1 日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No. S 136 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案(2006 年第 7 号法案) 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事故报告)条例 行使第 27 和 65 条赋予的权力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案,人力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第 I 部分 初步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称为 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事故报告)条例,并于 2006 年 3 月 1 日生效。 2. 本条例适用于每个工作场所,无论是否是该法案第一附表中指定的工作场所。应用定义 3. 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事故系指任何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但不包括人 (a) (b) 在通勤途中或使用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从他的工作场所出发;由于他在工作过程中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任何车辆时的作为或过失; (c) 在担任家庭佣工的过程中;家庭工人是指受雇于任何私人场所或与任何私人场所的家庭服务有关的任何人;车辆是指用于运输货物或乘客的任何车辆(无论是机械驱动的还是其他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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