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犯罪和处罚)(第 66(14) 条下的附属法例) 规例章。 354A,RG 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01日
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犯罪和处罚)(第 66(14) 条下的辅助立法) 法规 目录 1 引文 2 犯罪和处罚 立法历史 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案(第 354A 章,第 65 节) 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犯罪和处罚)处罚)(第 66(14) 条下的附属立法)条例 Rg 5 GN第 S 1382006 号 2007 年修订版(2007 年 10 月 1 日) 2006 年 3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罪行和处罚)(第 66(14) 条下的附属法例)规例》。引证罪行和处罚 2.(1) 如果工厂发生任何违反根据已废除法案制定的任何附属立法的情况,或与之相关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附属立法,该法案根据第法案第 66(14) 条 (a) 如果附属法例明确规定任何要求,则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或禁止任何人,该人应犯有罪行;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工厂的占用人即属犯罪。 (2) 任何人犯有第 (1) 款所述的罪行,一经定罪 (a) (b) 如果他是受雇人员,将被处以不超过 2,000 的罚款;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处以不超过 5,000 的罚款,并且,如果他被定罪的违法行为在定罪后继续存在,他将(根据该法第 52 条)再次犯罪,并应违例行为在定罪后持续的每一天或其中部分,可处以不超过 2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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