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复康企业(纪律处分程序 - 职能委派)规例章。 298, RG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新加坡复康企业(纪律程序授权)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应用 4 监督人员 5 设立委员会 6 投诉违规 7 处罚报告 9 保存时间表 立法历史 8 设立委员会更改决定的权力新加坡康复企业法(第 298 章,第 36 节) 新加坡康复企业(纪律处分程序授权)条例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Rg 2 修订版 199025 1992 年 3 月) 1978 年 10 月 13 日 引证定义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新加坡康复企业法人(纪律程序委派职能)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薪酬包括官员有权或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加薪、津贴或其他福利;设立委员会是指由公司任命的设立委员会,以行使公司有关终止任命、解雇和对公司高级人员进行纪律控制的权力;高级人员指本条例适用的公司高级人员;监督人员是指根据第 4 条任命的监督人员。 适用范围 3.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的所有 II、III 和 IV 部门的高级人员,无论这些高级人员是长期任用、临时任用、合同任用还是日常任用。 S 6892 纬 2102199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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