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裕廊港按总收入估价)令上限。 254,或 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财产税(裕廊港按总收入估价)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年度价值评估 4 开始运营年度的年度价值评估 5 与不到一年有关的总收入 6 年度评估被拆除港口设施的价值 7 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基于总收入的评估 8 总收入报表 立法历史 财产税(裕廊港的总收入估值)命令财产税法(第 254 章,第 6A 节) O 18 GN No. S 142003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REVISED EDITION 2004(2004 年 12 月 31 日) 2001 年 1 月 1 日 1. 本命令可引述为财产税(按总收据估价)裕廊港)令。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总收入是指任何港口作业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收费的总和;以及直接来自港口设施的任何其他收入; JTC 指根据《裕廊镇公司法》(第 150 章)成立的裕廊镇公司; Jurong Port Pte Ltd 指 Jurong Port Pte Ltd,一家根据《公司法》(第 50 章)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论名称如何;港口设施指裕廊港; (a) (b) (a) (b) 裕廊港私人有限公司拥有的任何其他货柜码头或码头;港口作业是指在港口设施进行的作业,包括集装箱和货物的装卸、装卸、码头、引航、停泊、离泊、转运、提供冷藏服务、船舶客运、设备租赁和使用港口设施或其任何部分获取利润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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