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港口设施总收入估价)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财产税(港口设施的总收入估价)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年度价值评估 4 运营开始年份的年度价值评估 5 与不到一年相关的总收入 6 年度评估拆除港口设施的价值 7 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基于总收入的评估 8 总收入报表 立法历史 财产税法(第 254 章,第 6A 节) 财产税(按港口设施的总收入评估)命令 O 2 GN No. S 222001 REVISED EDITION 2003 (31st January 2003)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2003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 本命令可引述为财产税(1997 年 10 月 1 日港口总收入估价)引文设施)命令。定义 2. 在本订单中,总收入是指 (a) (b) 任何港口作业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收费的总和;以及直接来自港口设施的任何其他收入;港口设施指 (a) 丹戎巴葛码头; (b) 吉宝码头; (c) 布拉尼码头; (d) 巴西班让码头; (e) 三巴旺码头; (f) 巴西班让码头; (g) 新加坡邮轮中心; (h) PSA Corporation Ltd 拥有的任何其他集装箱码头;港口作业是指在港口设施进行的作业,包括集装箱和货物的装卸、装卸、码头、引航、靠泊、离泊、转运、提供冷藏服务、船舶运输乘客、设备租赁和使用港口设施或其任何部分获取利润或报酬; PSA 指根据已废除的新加坡港务局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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