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港口设施总收入估价)2001 年法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年度价值评估 4 运营开始年份的年度价值评估 5 与少于一期有关的总收入第 6 年 拆除港口设施的年度价值评估 7 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基于总收入的评估 8 总收入报表第 S 22 号财产税法(第 254 章)财产税(港口设施总收入估值)令 2001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6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引用和启动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1 月 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1. 本命令可引述为《2001 年财产税(港口设施总收入估价)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开始运营。 定义 2. 在本订单中,总收入是指 (a) (b) 任何港口运营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收费的总和;以及直接来自港口设施的任何其他收入;港口设施指 (a) 丹戎巴葛码头; (b) 吉宝码头; (c) 布拉尼码头; (d) 巴西班让码头; (e) 三巴旺码头; (f) 巴西班让码头; (g) 新加坡邮轮中心; (h) PSA Corporation Ltd 拥有的任何其他集装箱码头;港口作业是指在港口设施进行的作业,包括集装箱和货物的装卸、装卸、码头、引航、靠泊、离泊、转运、提供冷藏服务、船舶运输乘客、设备租赁和使用港口设施或其任何部分获取利润或报酬; PSA 指根据已废除的新加坡港务局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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