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财产税(裕廊港总收入估价)法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年度价值评估 4 运营开始年份的年度价值评估 5 与少于一期有关的总收入第 6 年 评估被拆除港口设施的年度价值 7 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基于总收入的评估 8 总收入报表第 S 14 号财产税法(第 254 章)财产税(裕廊港的总收入估值)令 2003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6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颁布以下命令 引用和启动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 月 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1. 本命令可引述为《2003 年财产税(裕廊港总收入估价)令》,并应被视为已生效2001 年 1 月 1 日运营。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总收入是指任何港口运营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收费的总和;以及直接来自港口设施的任何其他收入; JTC 指根据《裕廊镇公司法》(第 150 章)成立的裕廊镇公司; Jurong Port Pte Ltd 指 Jurong Port Pte Ltd,一家根据公司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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