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保护(受保护的地方)(第 4 号)令 2021 S 236/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
基础设施保护(受保护的地方)(第 4 号)令 2021 年颁布一级方程式的目录 引文和开始 2 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 2017 年第 S 236 号基础设施保护法案(2017 年第 41 号法案)附表 基础设施保护(受保护的地方) ) (第 4 号)2021 年命令 为行使 2017 年《基础设施保护法》第 14(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颁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是基础设施保护(受保护的地方)(否. 4) 2021 号令的引用和生效,并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开始实施。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中所述场所被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并且该附表第一栏指明的人被指定为受保护地方的主管当局。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First column The Authority Executive Director, ASTAR Infectious Diseases Labs THE SCHEDULE Paragraph 2 Second column Protected Place BSL3 LABORATORY FACILITY ASTAR Infectious DISEASES LABS位于 Mukim No. 22 的州地块 03522V 由 BSL3 实验室设施 ASTAR 传染病实验室占用,面积约 411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从最东南角开始,在北纬 37,834.785 米和 35,355 米处。...
基础设施保护(受保护的地方)(第 4 号)令 2021 S 236/2021pdf预览版
基础设施保护(受保护的地方)(第 4 号)令 2021 S 236/2021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