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所得税(新加坡卢旺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令2016 年所得税法第 S 67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卢旺达)(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声明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做出了该命令中指定的安排,以期就该法案下的税收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提供双重征税的减免,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尽管任何书面文件中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仍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产生影响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签署了一项协议,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及鉴于 26 日的议定书2014 年 8 月,新加坡政府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新加坡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上述协议中的安排已按规定进行了修改上述议定书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卢旺达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之间的附表协议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 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 共和国政府新加坡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协定,以促进和加强经济关系,并在税务问题上加强合作第 1 条 适用人员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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