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列支敦士登)(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4 S 488/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7日
2014 年所得税(新加坡列支敦士登)(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4 年目录颁布公式 附表第 S 488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列支敦士登)(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4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2013 年 6 月 27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列支敦士登公国之间作出安排,除其他事项外, r 避免双重征税,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列支敦士登公国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签署的协议,上述协议中的安排已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 (a) (b) 特此宣布,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列支敦士登公国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公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列支敦士登,希望就收入税收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缔结协定,同意如下 S 1872020 wef 01042020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一方或双方的居民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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