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利比亚)(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2010 年目录颁布公式 附表第 S 779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利比亚)(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2010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和公约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仍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产生效力2009 年 4 月 8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之间作出安排,其中包括除其他事项外,避免双重征税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 (a) (b) 特此宣布,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在线 2022 年 2 月 21 日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关于收入 伟大的社会主义人民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新加坡共和国和伟大的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为了促进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合作,决定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公约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 同意如下 第 1 条 所涵盖的人 第 2 条 所涵盖的税款 本公约应适用于身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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