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所得税(新加坡韩国)(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2013 年《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S 326 号附表》(新加坡韩国)(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鉴于它《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生效,并且鉴于它已提供根据所得税法第 105C 条,部长可以命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交换信息安排作为处方为该法案第 XXA 部分的目的作出的安排,鉴于新加坡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之间于 1979 年 11 月 6 日签订的一项公约,作出安排,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2022 年 2 月 21 日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鉴于新加坡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之间于 2010 年 5 月 24 日签署的议定书,上述公约中规定的安排已按照上述议定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c) 已与大韩民国政府作出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应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起生效,这是权宜之计;并且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那些安排是为本法案第 XXA 部分的目的而规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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