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所得税(新加坡斐济)(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6 年颁布公式的目录 附表第 S 639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斐济)(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6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2005 年 12 月 20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斐济群岛共和国政府之间作出安排,其中包括:为避免双重征税,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斐济群岛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方便这些安排应生效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斐济群岛共和国政府 之间的附表协议和避免双重征税 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斐济群岛共和国政府,希望与关于所得税,双方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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