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所得税(人寿保险公司应税盈余计算基础变更调整)条例 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定义 3 收益或利润的计算 4 估值基础变更调整 5 付款安排S 273 所得税法(第 134 章) 2009 年所得税(人寿保险公司应税盈余计算基础变更调整)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26(10)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1) 本法规可引称为 2009 年所得税(人寿保险公司应税盈余计算基础变化调整)法规。 (2) 第 2 条和第 3 条适用于2006 年课税年度和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后续课税年。 (3) 第 4 条对 2006 课税年度有效。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表格 14 指已被撤销的《保险(账户和报表)规例》(第 142 章,Rg 2)附表 5 的表格 14 2004 年 8 月 23 日,并在附表中转载;合资格金额,就任何课税年度(在本定义中称为相关课税年度)而言,是指根据以下公式 (ABC) D 计算的金额,其中 A 是填妥的第 26 行反映的金额新加坡或离岸保险基金(视情况而定)的表格 14,由注册保险人提交给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就其分红基金截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减去该保险人未受约束的任何盈余在 2006 课税年度之前的任何课税年度纳税; B 是已填妥的表格 14 的第 21 行和第 22 行中反映的金额的总和在 2004 年 12 月 31 日,减去在 2006 课税年度之前的任何课税年度未缴税的保险人的任何盈余; C 是 2006 课税年度和任何后续课税年度直至紧接相关课税年度之前的课税年度的任何根据第 3 条排除的任何金额的总和; D 是 (a) 如果保险公司是新加坡在线法规中的合并公司,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最新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以在该法案第 34C 条中提及合格合并,此类合格金额的总和在紧接合并日期前一天,在合资格合并中的所有合并公司中转让给合并后的公司; (b) 如果保险人不是这样的合并公司,则为零。...
2009 S 273/2009 年所得税(人寿保险公司应税盈余计算基础变化调整)条例pdf预览版2009 S 273/2009 年所得税(人寿保险公司应税盈余计算基础变化调整)条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