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调整人寿保险公司应税盈余计算基础的变化)(修订)条例 2011 S 155/2011
所得税(调整人寿保险公司应税盈余计算基础的变化)(修订)2011 年条例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条例修订 2 No. S 155 INCOME TAX ACT(第 134 章) 所得税(调整) 2011 年人寿保险公司应税盈余计算基础变更(修订)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26(10)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启动 1. 这些条例可引称为 2011 年所得税(人寿保险公司应税盈余计算基础的调整)(修订)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条例 2对 2009 年所得税(人寿保险公司应税盈余计算基础的调整)条例(GN No. S 2732009)进行了修订 (a),删除了定义中的公式 ABC符合条件的金额并代入以下公式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9 年 1 月 22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ABC) D (b) 删除该词并在定义中对 B 的解释末尾合资格金额; (c) 删除合格金额定义中对 C 的解释末尾的句号,代之以 ;并且,通过紧随其后插入以下解释 D 是 (a) 如果保险人是该法案第 34C 条所指的合资格合并中的合并公司,则合资格的所有合并公司的合资格金额的总和在紧接合并日期的前一天,合并已转让给合并后的公司; (b) 如果保险人不是这样的合并公司,则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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