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S 441/2007 所得税(金融工具计算利润计算基础变化调整)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4日
2007 年所得税(金融工具计算利润计算基础变化的调整)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4 可供出售资产 5 支付安排 3 可供出售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No. S 441 INCOME TAX ACT (第 134 章)2007 年所得税(改变金融工具计算利润的基础的调整)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34A(9)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1. 本条例可引述为 2007 年所得税(金融工具计算利润计算基础的调整)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2022 年 2 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2.(1) 在本条例中,相关课税年度,与对合资格人士而言,指合资格人士受该法令第 34A 条规限的第一课税年。 (2) 本条例中使用但未在本条例中定义但在 FRS 39 中定义的任何术语,应与 FRS 39 中的含义相同。 可供出售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3. 如果任何合资格人士在紧接该合资格人士的相关课税年度之前的课税年度的基准期结束时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资产除外)或负债,及 (a) (b ) (a) (b) 该金融资产或负债在相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开始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价值;或该金融资产或负债在紧接相关课税年度之前的课税年度的基期结束时为税务目的确认的价值,相应的金额应计入正数或在相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开始时进行负调整(视情况而定);而该等非资本性质的调整须在有关课税年度课税或准予扣除(视属何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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