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所得税(地方管理信托的收入豁免)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 1 引用和开始 4 不允许扣除某些损失 5 记录编号 S 693 INCOME TAX ACT(第 134 章) INCOME TAX (豁免地方管理信托的收入)条例 2007 年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Q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被引用为所得税( 2007 年地方管理信托收入豁免条例,应被视为已于 2006 年 2 月 17 日生效。 定义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2.(1) 在本条例中撰写合格的本地管理信托是指在 (a) 项中创建的本地管理信托,该信托并非来自遗嘱或 e 的管理死者的状态; (b) 其资产在任何时候都不包括从在新加坡经营的任何人转让的资产(按市场条款和条件出售除外),如果该人从该业务中获得的收入没有,或者如果不是因为转让,就不会免税; (c) 由新加坡的受托公司管理;控股公司,就本地管理的信托而言,是指 (a) 不受该法案第 44 条规定约束的公司; (b) 为持有当地管理信托的资产而设立的;其运作仅包括为当地管理的信托目的进行交易或投资;其所有股份由当地管理信托的受托人或其代名人持有,但不包括 (c) (d) (i) 其股份已转让给当地管理信托的公司,在任何此类转让之前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新加坡开展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不是或如果不是因为转让而不会免税; (ii) 在 2007 年 12 月 21 日或之后,一家公司的相关收入来自从在新加坡经营业务的人转让(按市场条款和条件出售除外)的资产,该人从该等资产取得的收入不获豁免,或若非因转让而获豁免缴税;代名人是指代表本地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就控股公司的股份担任代名人或托管人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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