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0年06月17日
1960 年 6 月 17 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注:本协定于 1965 年 11 月 15 日对菲律宾生效。其所附的条例,应视为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对本公约的每一次提及同时意味着对本条例的提及。 (b) 缔约国政府承诺颁布一切法律、法令、命令和规章,并采取一切其他必要的步骤,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确保从安全的角度从生命的角度来看,一艘船适合其预期的服务。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的船舶,是指在其政府为缔约国的国家注册的船舶,以及在本公约根据第十三条所适用的领土注册的船舶。第三条 法律规定 缔约国政府承诺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该组织)通报并交存:海上人命安全措施,分发给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b) 就本公约范围内的各种事项应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条例的文本; (c) 有足够数量的根据本公约规定签发的证书样本,以分发给缔约国政府,以供其官员参考。第 IV 条 “不可抗力”的情况 (a) 在任何航次离港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不得因任何绕航而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由于天气压力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其原定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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