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年 6 月 10 日 I 1948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注:菲律宾是该公约的原始签署国。它得到了参议院 SJR 的同意。第 94 号,1952 年 5 月 22 日。菲律宾接受书于 1952 年 8 月 27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52 年 10 月 2 日交存英国政府。它于 1952 年 11 月 19 日生效。由总统宣布,Proc。第 366 号,第1953. 参考:本公约也发表于 164 UNTS, p. 113. 总统宣言发表于 49 O.G., p. 428(1953 年 2 月)。第一条 (a) 缔约国政府承诺实施本公约及其所附规章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被视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对本公约的每一次提及同时意味着对本条例的提及。 (b) 缔约国政府承诺颁布一切法律、法令、命令和规章,并采取一切其他必要的步骤,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确保从安全的角度从生命的角度来看,一艘船适合其预期的服务。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的船舶,是指在其政府为缔约国的国家注册的船舶,以及在本公约根据第十三条所适用的领土注册的船舶。第三条 法律、法规、报告 缔约国政府承诺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该组织)传达—— (a) 就该范围内的各种事项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法规的文本。 (b) 所有可用的官方报告或官方报告摘要,只要它们显示本公约规定的结果,只要此类报告或摘要不属于机密性质;和 (c) ) 足够数量的根据本公约规定签发的证书样本,以分发给缔约国政府,以供其官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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