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 6 月 16 日亚洲和太平洋合作协议 1966 年 6 月 16 日在首尔签署的联合公报,该协议于 1966 年 6 月 16 日生效。大韩民国、澳大利亚、中华民国、日本、大韩民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共和国、泰国和越南共和国等亚太国家部长和观察员1966 年 6 月 14 日至 16 日在大韩民国首尔举行会议。 2. 大韩民国总统朴正熙在致辞中欢迎所有代表,并强调会议的重要性和意义,呼吁亚太自由国家加强合作与团结,努力维护其国家独立和完整,不受任何共产主义侵略或渗透,并发展其国民经济。三、在整个审议过程中,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四、外长们重申亚太地区人民致力于和平、自由与繁荣的共同事业,以及在面临外部威胁时维护自身完整和主权的决心。双方一致认为,本地区自由国家应进一步加强团结合作,实现在各个领域的共同目标。 5. 部长们注意到核爆炸对和平的威胁以及对健康和安全的危害,对在亚太地区进行的试验表示遗憾。六、部长们对越南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维护独立和主权的坚定立场表示同情,他们维护越南人民自卫和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固有权利,他们自己的政府形式不受外部侵略和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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