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年 7 月 16 日为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建立科学和技术服务登记处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71 年 7 月 17 日对菲律宾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公布在 X DFA TS No. 1,页。 52. 作为亚洲及太平洋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成员或观察员的缔约方, 认识到亚太地区政府和人民在加强其现有的团结和合作纽带方面具有共同利益。手术。相信通过促进区域内有关科学技术应用的专业团体之间的合作,可以大大加强与区域发展有关的科学技术领域的信息和专业知识的共享。希望实施 1971 年 7 月 14 日至 16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理事会第六届部长级会议的决定,即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科学和技术服务登记处现在应成为理事会。同意如下: 第一条 科技服务登记处控制权的转移 1. 经理事会在曼谷举行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同意正式设立的科技服务登记处(以下简称“登记处”)并随后由澳大利亚政府设立和运营的,特此移交理事会控制。 2. 登记处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运作,并应设在理事会可能决定的缔约方之一的领土内。第 II 条 目的 登记处的目的是通过收集与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相关的组织的活动信息和其他方式,建立一个关于 ASFAC 地区科技专业知识位置的信息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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