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议定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12月15日
1987 年 12 月 15 日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政府泰国王国希望进一步加强与东南亚内外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地区邻国的合作;考虑到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巴厘岛登巴萨签订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下简称《友好条约》)序言第 5 段,其中提到需要与所有爱好和平的人合作东南亚内外的国家,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和谐;特此同意: 第 1 条 友好条约第 18 条应修改如下:“本条约应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按各签字国宪法程序批准。开放供东南亚其他国家加入。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经本条约所有国家同意加入本条约。该条约的签署国东南亚和文莱达鲁萨兰国。”第 2 条 《友好条约》第 14 条应修改如下:“为通过区域程序解决争端,缔约各方应组成一个高级理事会,作为一个持续性机构,由每个国家的部长级代表组成。缔约国应认识到存在可能扰乱地区和平与和谐的争端或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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