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5 月 22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员和合作执行刑罚的条约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作为“各方”);考虑到双方关于执行刑罚的现行法律法规;希望合作执行刑罚;考虑到这种合作将符合司法行政的利益;希望促进被判刑者成功重新融入社会;考虑到这些目标的最佳实现方式是让因犯罪而被剥夺自由的缔约方各自的国民有机会在他们自己的社会中服刑;已达成协议如下: 第 I 条 定义 为本条约之目的: 1. “移交国”指被判刑人可能或已被移交的一方; 2. “接受国”是指被判刑人可能被移送或已经移送至的一方;三、“被判刑人”是指已被移交国法院判刑的任何人,包括因法院命令被要求拘留在移交国医院或任何其他机构的任何人该国的刑事犯罪。 4. “刑罚”是指移交国法院因刑事犯罪下令剥夺自由或社区监督的任何惩罚或措施。第 2 条 一般原则 在一方领土内被判刑的人,可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移送至其为其公民的另一方领土,以执行对其判处的刑罚....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员和合作执行刑罚的条约pdf预览版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员和合作执行刑罚的条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