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在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1月31日
1955 年 1 月 31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之间关于在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55 年 1 月 31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已公布在 II DFA TS No. 4, p. 13.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于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并希望缔结为在菲律宾和英国领土之间及以外地区建立航空服务的协定, 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公约”一词指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根据该公约第 90 条通过的任何附件以及根据该公约第 90 和 94 条对附件或公约的任何修正; (b) 就菲律宾而言,“航空当局”一词是指民航局和任何被授权执行该民航局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如果是联合王国、运输和民航部长以及被授权执行该部长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c) “指定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缔约一方按照本协定第四条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的方式指定在该协定规定的航线上经营航班的空运企业。通知; (d) “改变机距”一词是指指定空运企业以这样一种方式运营航空服务,即航线的一个部分由容量与另一部分不同的航空器飞行; (e) “领土”、“航空服务”、“国际航空服务”、“航空公司”和“为非交通目的经停”等术语具有公约第 2 条和第 96 条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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