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 年 4 月 27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泰国王国政府关于各自领土之间的航空服务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53 年 4 月 27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发表在 II DFA TS No. 3,第 3 页。 9 和 174 UNTS,p。 3.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 考虑到发展航空运输领域的国际合作并考虑;商业航空不断增长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重要;这种运输方式,由于其基本特征,允许快速的相互交流,提供了将国家聚集在一起的最佳方式;以安全有序的方式组织定期国际航空服务是可取的;为实现这些目标,有必要缔结一项协议,以确保两国之间的定期空中通信;已任命其代表并经正式授权同意以下事项: 第 1 条 缔约一方授予缔约另一方以建立本协定附件中所述的国际民用航线和服务所必需的权利,无论是否根据被授予权利的缔约方的选择,服务可以立即启动,也可以在以后启动。第 2 条 一旦根据第 1 条被授予为有关航线指定一个或多个空运企业的权利的缔约方已授权该航线的空运企业,并且授予权利的缔约方除本协议第 6 条外,有义务向有关空运企业提供适当的经营许可;但在获准从事本协定所设想的运营之前,可能要求如此指定的空运企业在根据这些当局通常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授予权利的缔约方航空主管当局之前获得资格;但在敌对地区或军事占领地区或受其影响的地区,就职典礼应经军事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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