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 年 10 月 22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政府之间关于航空服务的协议 注 该协议于 1949 年 10 月 22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公布在 I DFA TS No. 4,页。 91 和 72 UNTS,p。 191.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政府,希望缔结一项经营航空服务的协议,协议如下:— 第 I 条 每一缔约方授予另一缔约方经营航空服务的权利在本协定附件规定的航线(以下简称“规定航线”)上提供本协定附件规定的航班(以下简称“规定航线”)。第 II 条 (A) 被授予本协定权利的缔约方可以选择立即或在以后的日期开通每项指定的航班,条件是—— (1)已被授予权利的,应为有关指定航线指定一个或多个空运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空运企业”),并且 (2) 授予权利的缔约方应给予该空运企业适当的经营许可根据本条 (B) 款进行的有关事宜,其应以尽可能少的延误进行。 (B) 指定空运企业可能需要满足缔约方授予权利的航空当局的要求,即它有资格满足这些当局通常适用于经营国际航班的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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