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 年 7 月 16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巴基斯坦政府之间关于航空服务的协定 注:该协定于 1949 年 7 月 16 日生效。 44 和 35 UNTS,p。 111.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过境协定》的缔约方,于 2018 年 7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 1944 年 12 月,希望缔结一项协议,以在菲律宾和巴基斯坦领土之间和之外建立和运营航空服务。同意如下: —— 第 I 条 (A) 缔约一方授予缔约另一方经营本协定附件中规定的航班(以下简称“指定航班”)和运输至,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从其领土出发和在其领土上过境。 (B) 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指定空运企业有权使用: (1) 为运输目的,在本协定附件规定的地点提供给公众使用的机场以及在本协定附件规定的地点提供给公众使用的辅助服务上述附件规定的航线(以下简称“规定航线”); (二)为非交通目的,在指定航线上提供给公众使用的所有机场和辅助服务,但除紧急情况外,首先降落和最终起飞的地点应为海关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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