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之间的航空服务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0年01月20日
1970 年 1 月 20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70 年 5 月 14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发布在 IX DFA TS No. 1,p. 14。 14. 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空公约》缔约方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协议,以在其各自领土之间建立和运营航空服务服务运输协议均于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协议如下: 第 1 条 1.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航空当局”一词,就菲律宾共和国而言,是指民航局和/或任何被授权执行该民航局目前行使的任何民航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在日本的情况下,运输大臣和/或任何被授权执行该大臣目前行使的民用航空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湾。 “指定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缔约一方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指定在附表规定的航线上经营航班的空运企业,并且该另一方已给予适当的经营许可。缔约方,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 C。就一国而言,“领土”一词是指受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托管的陆地区域和与其相邻的领水; d。...
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之间的航空服务协定pdf预览版
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之间的航空服务协定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