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 年 2 月 17 日交换票据,构成菲律宾共和国和荷兰之间关于互惠放弃非移民护照签证费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60 年 3 月 16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已公布在 377 UNTS,p。 317. 马尼拉,1960 年 2 月 17 日,阁下, 关于外交部与荷兰皇家使馆之间关于取消非移民护照签证费的意见交换,1 谨提议政府菲律宾共和国和荷兰王国政府通过换文同意互惠取消或免除任何一方公民因商务或休闲访问对方领土的非移民护照签证费为期不超过 59 天。我进一步提议,该协议自 1960 年 3 月 16 日起生效,并且除非因相互协商而改变或终止,否则它仍然有效。如果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准备接受上述提议,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对此的确认答复应被视为构成并证明我们两国政府就此事达成的协议。应该提到的是,就荷兰王国而言,该协议仅适用于欧洲领土。接受,阁下,我最崇高的敬意,再次保证。 RM NEUERBURG 荷兰特命全权公使菲利克斯贝托·塞拉诺先生阁下,马尼拉第二外交大臣,1960 年 2 月 17 日,马尼拉阁下:我很高兴收到阁下 1960 年 2 月 17 日的照会,内容如下如下:[见注一]我进一步高兴地通知阁下,您在上面引用的照会中提出的建议是我国政府可以接受的,并且我国政府同意您的照会连同本答复应被视为构成协议我们两国政府就此事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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