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技术和科学合作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3年05月27日
1963 年 5 月 27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技术和科学合作的协议 注:该协议尚未生效。希望在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建立更牢固的友好关系基础,考虑到他们在促进和发展科学技术方面的共同利益,相信在技术和科学活动领域的相互合作将大大提高他们的福祉缔约国和人民,并认识到两国从这种更密切的技术和科学合作的有价值的努力中将获得不可估量的利益,缔约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努力在他们的能力和可能性的限制,在可能相互同意的领域的技术和科学问题。这种技术和科学合作应在平等伙伴关系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条 为实施上述第一条所指的科技合作协议,将开展以下活动:技术人员、专家、顾问和来访者的交流, b.为评估与两国发展计划有关的项目的工作范围而进行的互助, c.技术和科学文献及相关设施的交流, d.关于技术、组织和管理问题的相互协商,例如。交换学者和研究员,f。工业和技术机构和企业的实践培训,g。基础、应用和适应性研究,h。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的科技合作。第三条 前条规定的活动的实施应通过合同或通过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适当的公共和私营部门组织之间签订的单独协议进行,其中相互贡献的范围和条件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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