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 5 月 27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经济合作议定书 注:该议定书于 1963 年 5 月 27 日生效。按照关于共和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合作的议定会议纪要中的规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共和国于 1963 年 3 月 29 日在马尼拉签署,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经贸代表团于 1963 年 5 月 23 日至 27 日在雅加达举行的会议期间就以下经济合作领域达成一致:( I) 关于生产共享 1. 印度尼西亚在其根据 1962 年 8 月 3 日总统令制定的生产共享安排框架内,菲律宾同意接受以下领域的合资企业的许多机会:纺织和蜡染 B.渔业和鱼制品 C.伐木、木材加工和木制品制造 d.牛、肉类加工及副产品 e.可商定的其他行业 2、在此安排下,双方将就设备交付和服务提供方面的相互合作,特别是在生产管理、加工、运输和担保条款等方面,协商合适的合作方式。三、制定涵盖出口产业和进口替代品性质的各类项目的专项安排,拓宽两国生产共享安排的领域。 4. 双方应根据两国现有的原材料和潜力,进一步探讨在长期区域产业发展项目中合作的可能性,以实现互利共赢,例如:钢铁 B.铝及铝制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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