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公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4年02月21日
1984 年 2 月 21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对收入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 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缔约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状态。第 2 条 涵盖的税种 1. 本公约应适用的税种是: a) 就菲律宾而言: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征收的所得税(以下简称“菲律宾税”)。 b) 在的情况下。韩国:(i) 所得税和 (ii) 公司税,(以下简称“韩国税”)。本公约也适用于在本协定签署之日后征收的任何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收。公约增补或代替现行税种。缔约国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相互通知。 第三条 一般定义 1. 为本公约的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韩国”一词是指大韩民国的领土,包括根据国际法已经或今后可能被指定的大韩民国领海附近的任何区域根据大韩民国的法律,作为大韩民国对海床和底土及其自然资源可以行使主权的区域; b) “菲律宾”一词是指菲律宾共和国,在地理意义上使用时是指包括菲律宾共和国在内的国家领土; c) “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一词,视上下文而定,是指韩国或菲律宾; d) “税收”一词是指韩国税收或菲律宾税收; e) “人”一词包括个人、遗产、信托、公司和任何其他团体; f) “公司”一词是指任何法人团体或任何在税收方面被视为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h) “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的船舶或飞机的任何运输,但船舶或飞机仅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地方之间经营的除外; i) “国民”一词是指: i) 具有缔约国国籍或公民身份的任何个人; (ii) 就菲律宾而言,根据菲律宾法律创建、组织或注册成立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或协会; (iii) 与韩国有关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和协会,其地位源自韩国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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