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年 2 月 12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对收入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 希望缔结一项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缔约一方或双方的居民状态。第 2 条 涵盖的税种 一、本公约适用于代表每一缔约国对所得征收的税款,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2. 对全部收入或收入要素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收益税,以及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税,均应视为收入税。 3. 本公约适用的税种是: (a) 在菲律宾: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征收的所得税; (在此称为“菲律宾税”) (b) 在印度: (i) 根据 1961 年所得税法(1961 年第 43 号)征收的包括任何附加费在内的所得税; (ii) 根据《公司(利润)附加税法》(1964 年第 7 号;(以下简称“印度税”)征收的附加税。 4. 本公约也适用于任何缔约国征收的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收在本公约签署之日后,增加或代替第 1 款所述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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