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2 月 2 日 修改芬兰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公约的议定书。芬兰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希望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缔约方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已签署1978 年 10 月 13 日在马尼拉,商定如下: 第 1 条 公约第 10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应删除并替换为: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居民的股息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此类股息也可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并根据该国法律征税,但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 15%。收款人是一家公司(不包括合伙企业),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10% 的有表决权股票。但是,只要芬兰居民个人有权就芬兰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获得税收抵免,则本款的以下规定应适用,而不是第 1 款的规定:芬兰居民公司对菲律宾居民的公司应免征芬兰的股息税; 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如果收款人是直接控制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10% 投票权的个人或公司以外的团体,该等股息也可以根据芬兰法律在芬兰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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