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 5 月 13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蒙古政府关于相互取消过境签证和访客签证要求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蒙古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促进菲律宾共和国和蒙古共和国之间的旅游、文化和经济关系,并为外国旅行提供便利;同意如下: 第一条 菲律宾国民,持有对菲律宾有效的护照,在蒙古逗留不超过二十一(21)天,免办过境签证或访问签证的义务。第二条 持有对菲律宾有效护照的蒙古国民,在菲律宾逗留不超过二十一(21)天,无需办理过境签证或访客签证。第三条 菲律宾和蒙古国民在上述期限之外分别在蒙古或菲律宾逗留,应获得有关国家主管当局的必要许可。此类授权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第四条 除上述规定外,本协定项下受益人在蒙古或菲律宾期间,应遵守适用于外国人的临时或永久入境和居留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工作,无论有偿或无偿。第五条 菲律宾和蒙古政府保留拒绝没有有效护照或缺乏足够生活资料的人或通过合法授权的工作获得这些人或被认定为不受欢迎或被认为可能危及公共和平的人入境的权利、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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