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豁免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签证要求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9月20日
1999 年 9 月 20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签证要求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下称简称“双方”:希望就进一步加强双边关系达成协议,协议如下:入境和停留在另一国领土的签证,如果停留不超过六十 (60) 天,或在通过该领土过境时,在前往第三国的途中。第二条 两国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被任命在接受国的外交使团和领事馆工作,可以免签证进入和停留六十(60)天,在此期间他们应获得必要的文件和接受国主管当局的授权。第三条。本协定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述人员的家庭成员,条件是该家庭成员同时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第四条 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十(30)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各自的有效护照标本。双方应就新护照类型和分类的引进以及对现行护照的任何变更或修改相互通报,并应在使用前三十(30)天内提供相关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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