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 月 9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放弃外交护照持有人签证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希望签订协议以加强双边关系;并希望为本国公民的公务旅行提供便利;同意如下: 第一条 持有有效外交护照的任何一方国民,免于办理入境和停留签证;在另一方领土内,如果从第一次入境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或在前往第三国途中过境该领土时。第二条 持有任何一方有效外交护照的人在另一方领土内执行外交使团,及其随行随行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在任务期间可以免签证入境和停留前提是另一方已在抵达前至少三十 (30) 天收到书面通知以担任其职务。双方的“受抚养子女”是指: “受抚养子女”是指 a) 年龄在二十一 (21) 岁或以下、未婚、无有酬就业、与父母同住并完全依赖父母抚养的人; b) 年龄在二十一 (21) 岁以上但不超过二十六 (26) 岁的人,前提是他们未婚、没有从事有酬工作、五人有父母并完全依赖父母的支持,并且目前就读于父母所在国家/地区的学术机构; c) 因精神或身体残疾或状况而无法自立的人,不论年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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