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9月01日
2000 年 9 月 1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蒙古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议 前言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蒙古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以实现两国的互惠互利, 旨在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和维持有利条件, 认识到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的必要性,旨在促进两国经济繁荣, 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为本协定之目的: 1. “投资者”一词对于缔约任何一方而言是指: (a) 自然人,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被视为其国民; (b) 法人实体,包括公司、公司、商业协会和组织,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正式组织,并在同一缔约方的领土内开展实体经济活动;二、“投资”一词系指根据缔约另一方法律法规准入的任何种类的资产,尤其包括但不限于: (a)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权利对物,例如抵押、留置权、质押或使用权; (b) 股份、部分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公司参与; (c) 对金钱的债权,包括债券和债券,或对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表现的债权; (d) 版权、工业产权、技术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e) 法律或合同赋予的商业特许权和其他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包括寻找、提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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