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 10 月 30 日 菲律宾共和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农业及相关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简称“菲律宾”;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尊敬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部长 LE HUY NGO 代表,以下简称“越南”。鉴于,菲律宾和越南(“缔约方1”)希望通过继续和发展农业、农业综合企业及相关领域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它们之间现有的友好关系,正如菲律宾部长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所同意的那样。菲律宾农业部和越南农业和食品工业部部长于 1992 年 3 月 31 日在河内举行;鉴于,缔约双方希望进一步促进农业贸易和农业综合企业投资;鉴于,缔约双方认识到有必要为加强商业创造有利条件在此之前,双方特此同意如下: 第一条总则 缔约双方应在农业及相关领域以及促进两国农业贸易和农业综合企业投资方面开展合作计划和交流,根据重新各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 合作领域 1. 投资企业,除其他外,应包括以下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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