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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之间就经修订的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第 I/10 条规定的证书的承认作出的承诺
相关行业
:
双边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01年08月25日
2001 年 8 月 25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就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第 I/10 条规定的证书的承认作出承诺, 1978 年,经修订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在平等伙伴关系和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它们之间的良好关系;按照经 1995 年修订的 1978 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STCW95”)附件第 I/10 条规定的程序行事;考虑到 2000 年 5 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批准的关于“各方之间允许根据 STCW 规则 I/10 承认证书的安排的指南”的 MSC Circular 950 号通知;同意如下: 第 1 条 1. 海事培训委员会(MTC),以下简称“证书签发方”,是菲律宾共和国的主管当局。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新加坡在海运和港口事务方面的国家机构代表。 2. 负责执行本承诺的证书颁发方的代理机构是负责海事官员的专业监管委员会 (PRC) 和负责评级的技术教育技能发展局 (TES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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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根据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10 条承认证书的承诺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杨迪-佩尔端政府之间关于根据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1/10 条规定承认海员服役证书的承诺在文莱注册的船舶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联邦政府之间关于根据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10 条承认证书的承诺
克罗地亚共和国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与菲律宾共和国海事管理局之间关于根据 1978 年修订的 STCW 公约条款承认海员培训和认证的协议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丹麦政府关于根据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1/10 条(经修订)承认证书的谅解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之间就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10 条承认证书的承诺
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的劳工部和代表香港政府的海事部之间关于承认在香港注册船舶上服务的海员的培训和认证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 根据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10 条承认证书
希腊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根据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1/10 条承认证书的双边承诺
承诺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承认菲律宾共和国主管当局根据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 I/10 条颁发的适任证书经修正。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之间就经修正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10 号关系承认证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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