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公报,第一卷。 107 号49, 2011 年 12 月 5 日 第三组 [CA-G.R. SP No. 111415, January 29, 2010 ] LA SALLE COLLEGE INTERNATIONAL,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 THELMA L. BADON,受访者。决定 上诉法院在本法院是根据 1997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规则第 65 条提出的调回申请书[1],寻求撤销和撤销 2009 年 3 月 12 日的决定[2] 和 9 月 8 日的决议[3] , 2009 年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第六分部,在 NLRC LAC Case No. 04-001269-08, NLRC Case No. NCR-06-06119-07,题为“Thelma Badon, Complainant-Appellant, vs La Salle College International /博士。 Norma Cruz, Respondents-Appellees”,其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 2009 年 3 月 12 日决定“因此,考虑到前提,特此作出判决,认为上诉具有优点。劳工仲裁员 2007 年 10 月 31 日的决定在此撤销并搁置。因此,被上诉人拉萨尔国际学院等。特此认定,共同和个别有责任向申诉人-上诉人支付代表她的欠薪和离职费的 P1,067,958.33 金额以及总金额的 10% 作为律师费。附件是本委员会准备的计算,该计算是本决定的组成部分。如此订购。” 2009 年 9 月 8 日决议“因此,就被上诉人 Dr....
LA SALLE 学院国际,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 THELMA L. BADON,受访者。[CA-G.R. SP编号111415]pdf预览版LA SALLE 学院国际,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 THELMA L. BADON,受访者。[CA-G.R. SP编号111415]pdf完整版